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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 100 年台抗字第 330 號刑事裁定

最高法院刑事裁定 一○○年度台抗字第三三○號再 抗告 人 沈明勳上列再抗告人因偽造文書等罪定執行刑案件,不服台灣高等法院台南分院中華民國一○○年三月二十二日駁回抗告之裁定(一○○年度抗字第九五號),提起再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再抗告駁回。

理 由本件原裁定以再抗告人沈明勳先後犯行使偽造公文書等罪,經判處如第一審裁定附表所示之刑及予以減刑,且均已確定,第一審法院因依檢察官之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如第一審裁定主文所示,於法尚無違誤。抗告意旨以伊其中部分罪刑,已定執行刑執行完畢,部分罪刑得以易科罰金,不應再定執行刑云云,惟其是否已經部分執行完畢,乃檢察官指揮執行時得處理之問題,執以指摘第一審裁定,為無理由,而駁回其抗告。經核尚無不合。再抗告意旨置原裁定之說明於不顧,仍執前詞指摘原裁定不當,難認有理由,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十二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一○○ 年 五 月 五 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十二庭

審判長法官 陳 世 淙

法官 陳 東 誥法官 何 菁 莪法官 施 俊 堯法官 陳 國 文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中 華 民 國 一○○ 年 五 月 九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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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法院:最高法院
裁判日期:2011-05-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