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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 100 年台抗字第 465 號刑事裁定

最高法院刑事裁定 一○○年度台抗字第四六五號抗 告 人 鄭民崇上列抗告人因妨害性自主案件,不服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中華民國一○○年四月二十六日駁回聲請法官迴避之裁定(一○○年度聲字第七六八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抗告駁回。

理 由本件原裁定以抗告人鄭民崇因妨害性自主案件,於原審審判期日聲請審判長迴避,僅稱:「我主張地院民事庭的判決作為我這個辯解的理由之一。還有其他的,沒有調證據也要結?如果你今天要結,我要聲請審判長迴避……在大法官會議還沒下來以前,你要強行結案時,在我的看法,這是違法的」等語,係以審判長所為訴訟指揮職權之行使,為聲請廻避之原因,自非法之所許。因認其聲請為無理由,予以駁回。經核於法尚無違誤。抗告意旨仍持己見,對於原審審判長訴訟上之指揮,再事爭執;況查抗告人妨害自由案件業經原審判決,有判決書可稽,則原審審判長於該案件已無訴訟上應為之行為。抗告意旨猶任意指摘原裁定不當,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十二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一○○ 年 六 月 二十三 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十二庭

審判長法官 陳 世 淙

法官 陳 東 誥法官 何 菁 莪法官 許 錦 印法官 施 俊 堯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中 華 民 國 一○○ 年 六 月 二十七 日

M

裁判法院:最高法院
裁判日期:2011-06-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