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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 100 年台抗字第 429 號刑事裁定

最高法院刑事裁定 一○○年度台抗字第四二九號再 抗告 人 林易昇上列再抗告人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罪聲明異議案件,對於本院中華民國一○○年三月三十一日駁回抗告之裁定(一○○年度台抗字第二二四號),提起再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再抗告駁回。

理 由按本院係終審法院,對於終審法院裁定不得提起抗告或再抗告,本件再抗告人林易昇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罪聲明異議案件,既經本院裁定將其抗告駁回,依法不得再抗告,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十一條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一○○ 年 六 月 九 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十二庭

審判長法官 陳 世 淙

法官 陳 東 誥法官 何 菁 莪法官 許 錦 印法官 施 俊 堯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中 華 民 國 一○○ 年 六 月 十四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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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法院:最高法院
裁判日期:2011-06-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