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刑事裁定 一○○年度台抗字第六八九號再 抗告 人 何乾南上列再抗告人因偽造有價證券等罪聲請再審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一○○年六月二十三日第三審駁回抗告之裁定(一○○年度台抗字第四八五號),提起再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再抗告駁回。
理 由按本院係終審法院,對於終審法院裁定不得提起抗告或再抗告。本件再抗告人何乾南因偽造有價證券等罪聲請再審案件,既經本院將其抗告駁回,復又具狀提起再抗告,殊為法所不許,特為裁定如主文。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十一條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一○○ 年 九 月 一 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十一庭
審判長法官 陳 世 淙
法官 陳 東 誥法官 何 菁 莪法官 韓 金 秀法官 沈 揚 仁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中 華 民 國 一○○ 年 九 月 五 日
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