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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 100 年台抗字第 6 號刑事裁定

最高法院刑事裁定 一○○年度台抗字第六號抗 告 人 羅敏曜上列抗告人因殺人案件,不服台灣高等法院中華民國九十九年十一月三十日駁回聲明疑義之裁定(九十九年度聲字第三五二五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抗告駁回。

理 由本件原裁定以抗告人羅敏曜聲明疑義意旨略稱:抗告人因殺人案件,經判處無期徒刑確定,合於民國八十三年一月二十八日修正公布刑法第七十七條所定假釋要件,故該判決主文所宣告者係得為假釋之無期徒刑,抗告人認知是否有誤,爰聲明疑義等語。惟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三條規定之聲明疑義,係指對於科刑判決

主文有疑義而言,倘主文之意義已明瞭,即無聲明疑義之餘地。抗告人因殺人案件,經原法院八十六年度重上更㈤字第二九一號判決,諭知「原判決撤銷。羅敏曜連續殺人,處無期徒刑,褫奪公權終身。扣案背包壹個沒收。」並經本院八十七年度台上字第二二八八號判決駁回上訴確定,有判決書可稽。該判決主文意義明瞭,並無任何疑義,自無對之聲明疑義之餘地。因而駁回抗告人之聲請,經核於法尚無違誤。抗告意旨仍執陳詞,任意指摘原裁定不當,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十二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一○○ 年 一 月 六 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十三庭

審判長法官 陳 世 淙

法官 陳 東 誥法官 何 菁 莪法官 施 俊 堯法官 宋 明 中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中 華 民 國 一○○ 年 一 月 七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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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案由:殺人聲明疑義
裁判法院:最高法院
裁判日期:2011-01-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