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刑事裁定 一○○年度台抗字第七四八號抗 告 人 鄭月雪上列抗告人因違反醫師法等罪案件,不服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中華民國一00年六月十五日駁回第三審上訴之裁定(一00年度醫上訴字第一一三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抗告駁回。
理 由按不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之案件,其第二審法院所為裁定,不得抗告,刑事訴訟法第四百零五條定有明文。本件抗告人鄭月雪因違反醫師法等罪案件,就其中所犯詐欺取財既遂及未遂罪部分,原審法院係依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第一項及同條第三項、第一項論處罪刑,核屬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七十六條第四款不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之案件。原審法院就抗告人此部分之第三審上訴予以裁定駁回,依首開條文規定,即屬不得抗告。抗告人猶提起抗告,自非適法,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十一條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一○○ 年 九 月 二十二 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官 賴 忠 星
法官 呂 丹 玉法官 吳 燦法官 蔡 名 曜法官 葉 麗 霞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中 華 民 國 一○○ 年 九 月 二十七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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