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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 100 年台抗字第 860 號刑事裁定

最高法院刑事裁定 一○○年度台抗字第八六○號抗 告 人 孫梅玉上列抗告人因張曉珍誣告等罪案件,不服台灣高等法院中華民國一○○年八月四日駁回其聲請將判決書登報之裁定(一○○年度聲字第二二九二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抗告駁回。

理 由本件原裁定以抗告人孫梅玉係原審一○○年度上訴字第一五九三號刑事案件之告訴人,該案經原審審理後,於民國一○○年八月四日判決,惟該案被告張曉珍所涉犯行為誣告、偽證罪,係得上訴第三審之案件,且判決尚未確定,抗告人聲請將判決書全部或一部登報,費用由張曉珍負擔,其聲請於法未合,應予駁回等情。經核於法尚無不符。抗告意旨略謂不服原審一○○年度上訴字第一五九三號刑事判決,並執以指摘原裁定不當云云,係就原裁定說明事項,徒以自己說詞,任指其違法,尚無理由,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十二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一○○ 年 十 月 二十 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官 陳 世 淙

法官 陳 東 誥法官 施 俊 堯法官 洪 曉 能法官 郭 毓 洲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中 華 民 國 一○○ 年 十 月 二十四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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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法院:最高法院
裁判日期:2011-1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