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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 100 年台抗字第 876 號刑事裁定

最高法院刑事裁定 一○○年度台抗字第八七六號抗 告 人 宋志宏上列抗告人因殺人等罪案件,不服台灣高等法院中華民國一○○年八月二十九日羈押裁定(九十九年度上重訴字第三七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抗告駁回。

理 由本件原裁定以抗告人宋志宏因殺人等罪案件,經原審法院以九十九年度上重訴字第三七號判決後,抗告人不服,提起第三審上訴,原審法院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二項、第一百零一條規定訊問後,認抗告人犯罪嫌疑重大,且所犯傷害致人於死及轉讓禁藥等二罪應執行有期徒刑十五年六月,有畏重罪執行而逃亡之高度誘因,已有相當理由及事實足認其有逃亡之虞,且抗告人所犯傷害致人於死罪係法定本刑為無期徒刑、七年以上有期徒刑之重罪,併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三款之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或執行,乃裁定自民國一○○年八月二十九日起予以羈押。經核於法並無違誤。抗告意旨略以:抗告人前並無逃亡之事實,亦無任何積極事證足認其有逃亡之虞,又參諸司法院釋字第六六五號解釋意旨,不得僅以抗告人涉犯重罪,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即認其有畏罪逃亡之高度誘因,而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三款規定予以羈押,否則有違比例原則,實務上亦不乏有受長期自由刑宣告之被告,經法院准以限制住居或其他具保方式替代羈押處分之事例;另原審法院於一○○年八月二十九日始對抗告人為羈押訊問,距羈押期間屆滿日即一○○年八月三十一日,不足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所定之「五日」期間,再者,原審法院係同年八月二十九日為延長羈押訊問,押票上所載押票日期竟為同年八月二十四日,抗告人曾對此表示質疑,卻迫於法警要求而簽收之,足見該延押裁定並未經合議,亦違背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應於羈押期間屆滿前送達延長羈押之裁定,否則視為撤銷羈押之規定。故原裁定顯係違法云云。惟查羈押之目的,在確保刑事偵查、審判程序之完成及刑罰執行之保全。被告是否符合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百零一條之一所規定之羈押要件,應否羈押等各節,事實審法院本得斟酌訴訟進行程度及其他一切情形而為認定,苟無濫用其權限之情形,即不得任意指為違法。本件抗告人因殺人等罪案件,經原審法院以九十九年度上重訴字第三七號刑事判決論處傷害致人於死等罪刑,並定其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十五年六月後,抗告人不服,提起第三審上訴,原審法院除於一○○年八月二十九日依規定將該案卷宗及證物送交本院外,並於當天訊問抗告人後,認其既經第一審及原審法院均判處上開重刑,自屬犯罪嫌疑重大,且其有畏重罪執行而逃亡之高度誘因,有相當理由及事實足認其有逃亡之虞,所犯傷害致人於死罪,復係最輕本刑有期徒刑七年之重罪,同時符合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三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及執行,認有羈押之必要,而於同日執行羈押,並將該羈押起始日一○○年八月二十九日記載於押票,合法送達予抗告人親收,有原審訊問筆錄、押票在卷可查。經核尚難謂與司法院釋字第六六五號解釋意旨有所違背。又原審法院就抗告意旨所主張原審法院於一○○年八月二十九日始對抗告人為羈押訊問,不足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所定「五日」之期間云者,已提出意見書說明該規定係適用於偵查程序由檢察官向法院聲請裁定羈押被告之情形,本案業經檢察官起訴而進入審判程序,自無該規定之適用;對抗告意旨另主張本件押票日期記載為「一○○年八月二十四日」,與實際上抗告人受羈押訊問之日期不符,並指摘本件羈押未經合法評議一節,亦以原審為上開羈押訊問後,當天即經受命法官、陪席法官及審判長合議,認被告有上開應予羈押之理由及必要,而裁定予以羈押,並批示記載於訊問當天之報到單上,有該報到單可按,至押票則係裁定外,為使羈押之強制處分合於令狀主義所另行開立,並非裁定本身。而押票依例係由書記官製作,該押票上記載書記官實際作業日期,並無不合。本件押票上所載上開日期,乃書記官為因應實際作業時效之需,事先預為列印空白押票時,由電腦自動記載其實際列印之日期,自與實際訊問之日期不符,然此與該押票上依法所記載之抗告人開始羈押日期為一○○年八月二十九日等各應記載事項間,並無矛盾,於本件羈押尤不生影響。抗告人執以指摘本件羈押不合法,容有誤會等語。經核俱無違誤。抗告意旨徒憑己見,任意指摘原裁定違法,殊無足取。況抗告人對於第二審判決提起第三審上訴,業經本院於一○○年十月二十日一○○年度台上字第五七八九號刑事判決,以其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予以駁回確定,並將依法發交執行,是本件抗告已顯無實益。從而本件抗告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十二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一○○ 年 十 月 二十 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 張 淳 淙

法官 劉 介 民法官 蔡 彩 貞法官 陳 春 秋法官 謝 靜 恒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中 華 民 國 一○○ 年 十 月 二十五 日

裁判案由:殺人等罪羈押
裁判法院:最高法院
裁判日期:2011-1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