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刑事裁定 一○○年度台抗字第八二四號抗 告 人 王登生上列抗告人因盜匪案件,不服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中華民國一○○年八月三十一日駁回其聲明異議之裁定(一○○年度聲字第一三六一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抗告駁回。
理 由本件抗告人王登生聲明異議意旨略以:抗告人於民國七十八年六月間因觸犯懲治盜匪條例等罪,經原法院判處無期徒刑,褫奪公權終身,經本院八十年度台上字第一一七七號判決駁回上訴確定。於執行期間(八十年至九十三年二月十九日)表現良好,獲得假釋出獄(假釋報到殘刑為十年)。又於九十六年七月至八月七日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經判處有期徒刑十八年,於一○○年四月二十八日確定,法務部於一○○年六月二十四日撤銷假釋,台灣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遂行文執行指揮書,載明「撤銷其假釋,需再執行無期徒刑殘刑二十五年」。然查:㈠抗告人犯罪行為時之法律為懲治盜匪條例第五條第一項之罪,而懲治盜匪條例於九十一年一月三十日廢止,自不應依已廢止之罪名接續執行殘刑;㈡抗告人於七十八年間之行為於八十年判決確定,於九十三年一月二十日假釋出監,保護管束期間至一○三年一月十九日止,應可認知殘刑為十年;㈢依據刑法第二條第一項規定,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故台灣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執行指揮書記載二十五年,有違法令,應視為無效,懇請依據法律裁定適用最有利於抗告人之行為時之法律云云。原裁定以:㈠抗告人前因違反懲治盜匪條例等案件,經原法院以七十九年度上重更㈠字第四號判決,判處應執行無期徒刑,褫奪公權終身,再經本院以八十年度台上字第一一七七號判決,駁回上訴確定,其刑期起算日期為八十年三月二十一日,於九十三年一月二十日假釋出監並交付保護管束,指揮書執行完畢日期一○三年一月十九日(即保護管束期間期滿日),抗告人於假釋期間內之九十六年七月三十一日至八月七日,另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經原法院以九十九年度上重更㈠字第一○號判決,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十八年,經本院一○○年度台上字第二○八六號判決駁回上訴確定,台灣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即依此以一○○年度執更字第二二一七號執行指揮書,執行無期徒刑撤銷假釋後所餘之殘刑(殘刑仍為無期徒刑,執行撤銷假釋殘刑二十五年)等情,業經調閱台灣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一○○年度執更字第二二一七號執行卷宗及有卷附抗告人之台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佐。㈡抗告人前違反懲治盜匪條例等案件遭撤銷假釋之原因,係因其於保護管束期間之九十六年七月三十一日至八月七日另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原法院以九十九年度上重更㈠字第一○號判決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十八年確定在案。是抗告人撤銷假釋之原因事實顯係發生在九十四年一月七日刑法修正施行(即九十五年七月一日)後,依照刑法施行法第七條之二第二項但書規定及前揭說明,抗告人前所違反懲治盜匪條例等案件經撤銷假釋所餘之殘刑,即應依九十四年一月七日修正,九十五年七月一日施行之刑法第七十九條之一第五項之規定執行,準此,台灣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一○○年度執更字第二二一七號執行指揮書所為抗告人仍應執行無期徒刑殘刑(執行撤銷假釋殘刑二十五年)之執行指揮,即無何不當之可言,且與懲治盜匪條例是否另經廢止無涉。又修正刑法第七十九條之一僅係刑罰執行方法之變更,並非科處犯罪行為人刑罰法令之變更,亦無刑法第二條新舊法比較問題。是檢察官依現行刑法第七十九條之一第五項之規定執行抗告人之殘刑,於法有據,並無違誤。㈢懲治盜匪條例係於九十一年一月三十日經總統公布廢止,自同年二月一日起不再適用,抗告人盜匪犯行既係依當時有效之懲治盜匪條例論罰。雖抗告人稱懲治盜匪條例已然廢止,依刑法第二條規定不應再依懲治盜匪條例執行刑罰云云。然刑法第二條第一項係關於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就行為時之法律與中間法及裁判時之法律比較適用之準據法規定,並非謂判決確定後法律始變更者,亦須依此規定決定準據法。經原法院調閱抗告人之盜匪確定案卷,抗告人係自七十八年三月五日起至七十八年六月二日止,犯多件盜匪罪,於八十年三月二十一日判處無期徒刑及有期徒刑十年,應執行無期徒刑確定,其盜匪犯行之行為時法及裁判時法均為懲治盜匪條例,並無法律變更問題,其所述不應對伊執行刑罰云云,無可憑採。因認本件聲明異議為無理由,予以駁回。經核原裁定並無違誤。抗告意旨仍執陳詞,以懲治盜匪條例業經廢止,不得再為執行之依據,且其因他罪撤銷假釋,未依假釋時所諭知執行保護管束期間執行殘刑,有違合憲性及適法性云云,指摘原裁定不當,顯係個人對法律相關規定之誤解而不足採。是本件抗告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十二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一○○ 年 十 月 六 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官 黃 一 鑫
法官 張 春 福法官 林 勤 純法官 李 錦 樑法官 宋 明 中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中 華 民 國 一○○ 年 十 月 十四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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