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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 100 年台抗字第 952 號刑事裁定

最高法院刑事裁定 一○○年度台抗字第九五二號再 抗告 人 王國治上列再抗告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定執行刑案件,不服台灣高等法院中華民國一○○年九月二十二日駁回抗告之裁定(一○○年度抗字第一○六六號),提起再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再抗告駁回。

理 由本件原裁定以再抗告人王國治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先後經判處如第一審裁定附表(下稱附表)編號一至十、十三至二十二所示之刑確定,第一審因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經審核認聲請為正當,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定其應執行有期徒刑九年六月。另駁回附表編號十一、十二部分之聲請。經核第一審裁定所定之應執行刑,核與外部性界限範圍與內部性界限無違,於法並無不符,因而駁回其抗告。經核於法亦無不合,再抗告意旨援引其他受刑人之執行案件,任意比附,據以指摘第一審裁定所定應執行之刑過重,違背比例原則,且謂附表編號十一、十二部分應併定執行刑云云,難認有理由,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十二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一○○ 年 十一 月 十 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官 陳 世 淙

法官 陳 東 誥法官 何 菁 莪法官 施 俊 堯法官 洪 曉 能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中 華 民 國 一○○ 年 十一 月 十四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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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法院:最高法院
裁判日期:2011-11-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