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刑事裁定 一○○年度台抗字第九七四號抗 告 人 賴騰達上列抗告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定執行刑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一○○年九月二十二日駁回抗告之裁定(一○○年度台抗字第七六二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抗告駁回。
理 由按本院係終審法院,對於終審法院裁定不得提起抗告或再抗告。本件抗告人賴騰達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定執行刑案件,既經本院將其抗告駁回,復又具狀提起抗告,殊為法所不許,特為裁定如主文。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十一條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一○○ 年 十一 月 十七 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官 陳 世 淙
法官 陳 東 誥法官 何 菁 莪法官 施 俊 堯法官 洪 曉 能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中 華 民 國 一○○ 年 十一 月 二十一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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