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刑事裁定 一○○年度台聲字第一二號聲 請 人 劉邦俊上列聲請人因強盜等罪定執行刑案件,對於本院中華民國一○○年三月十日駁回抗告之裁定(一○○年度台抗字第一六○號),聲請重新裁定,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理 由按本院為終審法院,案件一經裁判,即屬確定,當事人不得更有所聲請或聲明。本件聲請人因強盜等罪定執行刑案件,經本院裁定後,復又具狀聲請,殊為法所不許,特為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一○○ 年 四 月 二十一 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十二庭
審判長法官 陳 世 淙
法官 陳 東 誥法官 何 菁 莪法官 許 錦 印法官 施 俊 堯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中 華 民 國 一○○ 年 四 月 二十六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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