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刑事裁定 一○○年度台聲字第三五號聲 明 人 吳美惠上列聲明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定執行刑案件,對於本院中華民國一○○年四月十四日第三審駁回其抗告之裁定(一○○年度台抗字第二五三號),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明駁回。
理 由按本院係終審法院,案件一經裁判,即屬確定,當事人不得更有所聲明。本件聲明人吳美惠因犯販賣第一級毒品等罪定執行刑案件,既經本院將其抗告駁回,復又具狀聲明異議,殊為法所不許,特為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一○○ 年 七 月 十四 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十一庭
審判長法官 陳 世 淙
法官 陳 東 誥法官 何 菁 莪法官 施 俊 堯法官 王 居 財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中 華 民 國 一○○ 年 七 月 十八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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