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刑事裁定 一○○年度台聲字第五○號聲 明 人 林育傑上列聲明人因違反肅清煙毒條例等罪聲明異議案件,對於中華民國一○○年七月十四日駁回再抗告之第三審裁定(一○○年度台抗字第五三一號),聲明不服,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明駁回。
理 由按本院係終審法院,案件一經裁判,即屬確定,當事人不得更有所聲明。本件聲明人林育傑因違反肅清煙毒條例等罪聲明異議案件,既經本院將其再抗告駁回,復又具狀聲明不服,殊為法所不許,特為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一○○ 年 八 月 十八 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十一庭
審判長法官 陳 世 淙
法官 陳 東 誥法官 何 菁 莪法官 施 俊 堯法官 王 聰 明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中 華 民 國 一○○ 年 八 月 十九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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