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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 100 年台聲字第 50 號刑事裁定

最高法院刑事裁定 一○○年度台聲字第五○號聲 明 人 林育傑上列聲明人因違反肅清煙毒條例等罪聲明異議案件,對於中華民國一○○年七月十四日駁回再抗告之第三審裁定(一○○年度台抗字第五三一號),聲明不服,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明駁回。

理 由按本院係終審法院,案件一經裁判,即屬確定,當事人不得更有所聲明。本件聲明人林育傑因違反肅清煙毒條例等罪聲明異議案件,既經本院將其再抗告駁回,復又具狀聲明不服,殊為法所不許,特為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一○○ 年 八 月 十八 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十一庭

審判長法官 陳 世 淙

法官 陳 東 誥法官 何 菁 莪法官 施 俊 堯法官 王 聰 明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中 華 民 國 一○○ 年 八 月 十九 日

V

裁判法院:最高法院
裁判日期:2011-08-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