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刑事裁定 一○○年度台聲字第五三號聲 明 人 郭玉田上列聲明人因自訴趙龍生等過失致人於死聲請再審案件,對於本院中華民國一○○年八月三日駁回抗告之裁定(一○○年度台抗字第五九五號),聲明不服,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明駁回。
理 由按本院為終審法院,案件一經裁判,即屬確定,當事人不得更有所聲請或聲明。本件聲明人郭玉田因自訴趙龍生等人過失致人於死聲請再審案件,經本院裁定後,復具狀聲明不服,為法所不許,特為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一○○ 年 九 月 一 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十一庭
審判長法官 陳 世 淙
法官 陳 東 誥法官 何 菁 莪法官 韓 金 秀法官 沈 揚 仁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中 華 民 國 一○○ 年 九 月 五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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