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刑事裁定 一○○年度台聲字第六五號聲 明 人 SEEKAN WI.上列聲明人因殺人案件,對於本院中華民國一○○年九月八日駁回抗告之裁定(一○○年度台抗字第七○○號),聲明不服,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明駁回。
理 由按本院係終審法院,案件一經裁判,即屬確定,當事人不得更有所聲明。本件聲明人SEEKAN WIT(阿密)因殺人聲請再審抗告案件,經本院裁定後,復具狀聲明不服,為法所不許,特為裁定如
主文。中 華 民 國 一○○ 年 十 月 六 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官 陳 世 淙
法官 陳 東 誥法官 何 菁 莪法官 施 俊 堯法官 洪 曉 能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中 華 民 國 一○○ 年 十 月 十一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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