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最高法院 100 年台聲字第 65 號刑事裁定

最高法院刑事裁定 一○○年度台聲字第六五號聲 明 人 SEEKAN WI.上列聲明人因殺人案件,對於本院中華民國一○○年九月八日駁回抗告之裁定(一○○年度台抗字第七○○號),聲明不服,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明駁回。

理 由按本院係終審法院,案件一經裁判,即屬確定,當事人不得更有所聲明。本件聲明人SEEKAN WIT(阿密)因殺人聲請再審抗告案件,經本院裁定後,復具狀聲明不服,為法所不許,特為裁定如

主文。中 華 民 國 一○○ 年 十 月 六 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官 陳 世 淙

法官 陳 東 誥法官 何 菁 莪法官 施 俊 堯法官 洪 曉 能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中 華 民 國 一○○ 年 十 月 十一 日

Q

裁判案由:殺人
裁判法院:最高法院
裁判日期:2011-10-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