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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 100 年台聲字第 70 號刑事裁定

最高法院刑事裁定 一○○年度台聲字第七○號聲 請 人 唐維順上列聲請人因貪污等罪案件,聲請合併審判,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理 由按相牽連之案件分別繫屬於數同級法院者,經各該法院之同意,得以裁定將其案件移送於一法院合併審判之;有不同意者,由共同之直接上級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六條第一項、第二項定有明文。惟此項相牽連案件之合併審判,非得由當事人聲請,觀乎同法第十一條規定亦明。本件聲請人唐維順以其涉嫌貪污等罪案件,分別繫屬於台灣桃園地方法院及台灣花蓮地方法院,因屬相牽連案件,台灣桃園地方法院不同意台灣花蓮地方法院就兩案予以合併審判,爰聲請本院為合併審判之裁定等語,依上開說明,即有不合,應予駁回。

中 華 民 國 一○○ 年 十一 月 十七 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官 陳 世 淙

法官 陳 東 誥法官 何 菁 莪法官 施 俊 堯法官 洪 曉 能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中 華 民 國 一○○ 年 十一 月 十八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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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法院:最高法院
裁判日期:2011-11-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