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刑事判決 一○○年度台非字第三五三號上 訴 人 最高法院檢察署檢察總長被 告 黃彬維上列上訴人因被告強盜等罪聲請減刑及定應執行刑案件,對於台灣台中地方法院中華民國九十七年七月二十三日確定裁定(九十七年度聲減字第四二八號),認為部分違法,提起非常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原裁定關於定應執行刑部分撤銷。
黃彬維所犯如附表編號六所示之犯罪減刑後之刑與附表編號一至五所列不應減刑之犯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拾年。
理 由非常上訴理由稱:「一、按判決不適用法則或適用不當者,為違背法令,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七十八條定有明文。定應執行刑之裁定,與科刑判決有同等效力,於裁定確定後,如發現有違背法令情形,自得提起非常上訴。又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二十年,刑法第五十條、修正前同法第五十一條第五款定有明文。而民國九十四年二月二日修正公布,自九十五年七月一日起施行之刑法,其第五十一條第五款關於數罪併罰合併定應執行刑之有期徒刑最高期限,已將原定之二十年提高為三十年,比較新、舊法之結果,對於在修正施行前之犯罪,即應適用該較有利於行為人之舊法。裁判確定前犯數罪,其中一罪在新法施行前者,亦同,最高法院九十五年度第八次刑事庭會議決議可資參照。二、經查受刑人黃彬維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其中編號六所示強盜罪之犯罪時間係九十五年六月間某日,在九十四年二月二日修正公布,自九十五年七月一日起施行之刑法之前,比較新、舊法之結果,對於在修正施行前之犯罪,即應適用該較有利於行為人之舊法;而裁判確定前犯數罪,其中一罪在新法施行前者,亦同。故本件應依舊法之規定,即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二十年。本件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二十三年,與前開規定不符,顯有違背法令。三、案經確定,且不利於受刑人,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一條、第四百四十三條提起非常上訴,以資糾正。」等語。
本院按:定執行刑之裁定,與科刑之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如有違背法令,自得提起非常上訴。又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而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二十年。刑法第五十條及九十五年七月一日修正施行前刑法第五十一條第五款定有明文。上揭合併定執行刑之最長期限,於九十五年七月一日施行之新刑法雖修正提高為三十年,但裁判確定前犯數罪,祇要其中一罪在新法施行前者,經比較新、舊法結果,即應適用有利於行為人之舊法。本件被告即受刑人黃彬維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其中編號一至四所示各罪均於九十六年九月六日判決確定,另編號五、六所示之犯罪時間,均在該編號一至四所示各罪判決確定之前(編號六所示之罪,並經原裁定減刑為有期徒刑二年),符合刑法第五十條數罪併罰之規定。惟因編號六所示之罪,其犯罪時間係於九十五年六月間某日,揆諸上揭說明,則應依舊法規定,即於上開各罪中最長期刑即編號五該罪之有期徒刑七年八月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未逾二十年之範圍內,定其應執行之刑,始為適法。原裁定未察,合併定其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二十三年,顯逾舊法所定二十年之最長期限,而有適用法則不當之違法。案經確定,且於被告不利,非常上訴意旨執以指摘,為有理由,應由本院將原裁定關於減刑後定應執行刑部分撤銷,另行判決如主文第二項所示,以資救濟。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七條第一項第一款,刑法第二條第一項、第五十三條,修正前刑法第五十一條第五款,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一○○ 年 十一 月 十 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官 賴 忠 星
法官 呂 丹 玉法官 吳 燦法官 蔡 名 曜法官 葉 麗 霞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中 華 民 國 一○○ 年 十一 月 十五 日
s附表:
┌──────────┬──────────┬──────────┬──────────┐│編 號│ 1 │ 2 │ 3 │├──────────┼──────────┼──────────┼──────────┤│罪 名│強盜 │強盜 │強盜 │├──────────┼──────────┼──────────┼──────────┤│宣 告 刑│有期徒刑7年6月 │有期徒刑7年6月 │有期徒刑7年6月 ││(保安處分/禠奪公權) │ │ │ │├──────────┼──────────┼──────────┼──────────┤│犯 罪 日 期│96年5月29日 │96年6月8日 │96年6月12日 ││年 月 日│ │ │ │├──────────┼──────────┼──────────┼──────────┤│偵 查(自 訴)機 關│台灣台中地方法院檢察│台灣台中地方法院檢察│台灣台中地方法院檢察││年 度 及 案 號│署96年度偵字第15469 │署96年度偵字第15469 │署96年度偵字第15469 ││ │號 │號 │號 │├─┬────────┼──────────┼──────────┼──────────┤│最│法 院│台灣台中地方法院 │台灣台中地方法院 │台灣台中地方法院 ││後├────────┼──────────┼──────────┼──────────┤│事│案 號│96年度訴字第2241號 │96年度訴字第2241號 │96年度訴字第2241號 ││實├────────┼──────────┼──────────┼──────────┤│審│判 決 日 期│96年7月31日 │96年7月31日 │96年7月31日 │├─┼────────┼──────────┼──────────┼──────────┤│確│法 院│台灣台中地方法院 │台灣台中地方法院 │台灣台中地方法院 ││定├────────┼──────────┼──────────┼──────────┤│判│案 號│96年度訴字第2241號 │96年度訴字第2241號 │96年度訴字第2241號 ││決├────────┼──────────┼──────────┼──────────┤│ │判 決 確 定│96年9月6日 │96年9月6日 │96年9月6日 ││ │日 期│(撤回上訴) │(撤回上訴) │(撤回上訴) │├─┴────────┼──────────┼──────────┼──────────┤│所 犯 法 條│刑法第330條第1項 │刑法第330條第1項 │刑法第330條第1項 │├──────────┼──────────┼──────────┼──────────┤│合於96年罪犯減刑條例│不減刑 │不減刑 │不減刑 │├──────────┼──────────┼──────────┼──────────┤│減刑後徒刑、拘役或罰│有期徒刑7年6月 │有期徒刑7年6月 │有期徒刑7年6月 ││金金額或禠奪公權期間│ │ │ │├──────────┼──────────┼──────────┼──────────┤│備 註│台灣台中地方法院檢察│台灣台中地方法院檢察│台灣台中地方法院檢察││ │署96年度執字第12928 │署96年度執字第12928 │署96年度執字第12928 ││ │號 │號 │號 │└──────────┴──────────┴──────────┴──────────┘┌──────────┬──────────┬──────────┬──────────┐│編 號│ 4 │ 5 │ 6 │├──────────┼──────────┼──────────┼──────────┤│罪 名│竊盜 │強盜 │強盜 │├──────────┼──────────┼──────────┼──────────┤│宣 告 刑│有期徒刑8月 │有期徒刑7年8月 │有期徒刑4年 ││(保安處分/禠奪公權) │ │ │ │├──────────┼──────────┼──────────┼──────────┤│犯 罪 日 期│96年5月26日 │96年5月30日 │95年6月間某日 ││年 月 日│ │ │ │├──────────┼──────────┼──────────┼──────────┤│偵 查(自 訴)機 關│台灣台中地方法院檢察│台灣台中地方法院檢察│台灣台中地方法院檢察││年 度 及 案 號│署96年度偵字第15469 │署96年度偵字第17717 │署96年度偵字第17717 ││ │號 │號 │號 │├─┬────────┼──────────┼──────────┼──────────┤│最│法 院│台灣台中地方法院 │台灣台中地方法院 │台灣台中地方法院 ││後├────────┼──────────┼──────────┼──────────┤│事│案 號│96年度訴字第2241號 │96年度訴字第2795號 │96年度訴字第2795號 ││實├────────┼──────────┼──────────┼──────────┤│審│判 決 日 期│96年7月31日 │96年11月15日 │96年11月15日 │├─┼────────┼──────────┼──────────┼──────────┤│確│法 院│台灣台中地方法院 │台灣台中地方法院 │台灣台中地方法院 ││定├────────┼──────────┼──────────┼──────────┤│判│案 號│96年度訴字第2241號 │96年度訴字第2795號 │96年度訴字第2795號 ││決├────────┼──────────┼──────────┼──────────┤│ │判 決 確 定│96年9月6日 │97年2月26日 │97年2日26日 ││ │日 期│(撤回上訴) │(撤回上訴) │(撤回上訴) │├─┴────────┼──────────┼──────────┼──────────┤│所 犯 法 條│刑法第320條第1項 │刑法第330條第1項 │刑法第330條第1項 │├──────────┼──────────┼──────────┼──────────┤│合於96年罪犯減刑條例│不減刑 │不減刑 │第6條 │├──────────┼──────────┼──────────┼──────────┤│減刑後徒刑、拘役或罰│有期徒刑8月 │有期徒刑7年8月 │有期徒刑2年 ││金金額或禠奪公權期間│ │ │ │├──────────┼──────────┼──────────┼──────────┤│備 註│台灣台中地方法院檢察│台灣台中地方法院檢察│台灣台中地方法院檢察││ │署96年度執字第12928 │署97年度執字第4000號│署97年度執字第4000號││ │號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