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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 100 年台非字第 305 號刑事判決

最高法院刑事判決 一○○年度台非字第三○五號上 訴 人 最高法院檢察署檢察總長被 告 李嘉文上列上訴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聲請定應執行刑案件,對於台灣台中地方法院中華民國九十八年七月二十四日第一審確定裁定(九十八年度聲字第三三五八號,聲請案號:台灣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八年度執聲字第二五九六號),認為部分違背法令,提起非常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原裁定撤銷。

李嘉文因犯附表編號1、2、3、6所示之罪所宣告及減得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

檢察官就附表編號4、5所示之罪定執行刑之聲請駁回。

理 由非常上訴理由稱:「按對於已判決確定之各罪,已經裁定其應執行之刑者,如又重複裁定其應執行之刑,自係違反一事不再理之原則,即屬違背法令,對於後裁定,得提起非常上訴(最高法院六十八年台非字第五0號判例參照)。查受刑人李嘉文所犯原裁定附表編號4、5所示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二罪(台灣台中地方法院九十七年度訴字第一一二七號),前經台灣南投地方法院於九十七年十月十六日以九十七年度審聲字第一二七號裁定,與另五罪定其應執行之刑為有期徒刑一年十月,於九十七年十一月三日確定在案,有李嘉文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及該裁定可考(見台灣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八年度執更字第三四五五號執行卷宗)。惟台灣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疏未注意,就受刑人所犯上開毒品二罪,再與原裁定附表編號1、2、3、6所示之四罪,重複聲請定應執行之刑,原審亦失察,竟裁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為有期徒刑一年六月,而於同年八月四日確定。揆之首開判例意旨,即有違反一事不再理原則之違法,案經確定,且不利於受刑人,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一條、第四百四十三條提起非常上訴,以資糾正」等語。

本院按對於已判決確定之各罪,已經裁定其應執行之刑者,如又重複裁定其應執行之刑,自係違反一事不再理之原則,即屬違背法令,對於後裁定,得提起非常上訴。本件被告即受刑人李嘉文犯附表編號4、5所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二罪(台灣台中地方法院九十七年度訴字第一一二七號),前經台灣南投地方法院於民國九十七年十月十六日以九十七年度審聲字第一二七號裁定,與另五罪定其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一年十月,於九十七年十一月三日確定在案,有被告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及該裁定(見台灣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八年度執更字第三四五五號執行卷宗)可考。惟台灣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就受刑人所犯上開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之二罪,再與附表編號1、2、3、6所示之四罪,重複聲請定應執行刑,原審法院未察,於九十八年七月二十四日,以九十八年度聲字第三三五八號裁定定其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一年六月,於同年八月四日確定,就其中附表編號4、5所示二罪部分,自有違反一事不再理原則之違誤。案經確定,且不利於被告,非常上訴意旨執以指摘,為有理由。原裁定就附表編號

4、5所示之二罪係重複定其應執行刑,應予剔除,亦即其定應執行刑之罪數,已有更易,致影響於原裁定所定應執行刑之正確性,自應由本院將原裁定撤銷,將檢察官關於附表編號4、5定應執行刑之聲請駁回,另由本院就附表編號1、2、3、6所示之罪,依法定其應執行刑,以資救濟。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七條第一項第一款但書,刑法第五十一條第五款,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一○○ 年 十 月 六 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官 石 木 欽

法官 洪 佳 濱法官 段 景 榕法官 周 煙 平法官 洪 兆 隆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中 華 民 國 一○○ 年 十 月 十一 日

s附表:

┌──────────┬──────────┬──────────┬──────────┐│編 號│ 1 │ 2 │ 3 │├──────────┼──────────┼──────────┼──────────┤│罪 名│詐欺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 │(第一級毒品) │(第二級毒品) │├──────────┼──────────┼──────────┼──────────┤│宣 告 刑│原處有期徒刑3月,經 │有期徒刑7月 │有期徒刑3月 ││ │法院裁定減為有期徒刑│ │ ││ │1月15日 │ │ │├──────────┼──────────┼──────────┼──────────┤│犯 罪 日 期│94.5月中旬 │95.12.23 │95.12.23 ││ │94.07.21 │ │ │├──────────┼──────────┼──────────┼──────────┤│偵 查(自 訴)機 關│台中地檢95年度偵字第│南投地檢96年度毒偵字│南投地檢96年度毒偵字││年 度 案 號│1225號 │第220號 │第220號 │├─┬────────┼──────────┼──────────┼──────────┤│最│法 院│台中地院 │南投地院 │南投地院 ││後├────────┼──────────┼──────────┼──────────┤│事│案 號│95年度易字第3378號 │96年度訴緝字第31號 │96年度訴緝字第31號 ││實│ │96聲減7308號 │ │ ││審├────────┼──────────┼──────────┼──────────┤│ │判 決 日 期│95.12.27 │96.12.31 │96.12.31 │├─┼────────┼──────────┼──────────┼──────────┤│確│法 院│台中地院 │南投地院 │南投地院 ││定├────────┼──────────┼──────────┼──────────┤│判│案 號│95年度易字第3378號 │96年度訴緝字第31號 │96年度訴緝字第31號 ││決├────────┼──────────┼──────────┼──────────┤│ │判 決 確定 日 期│96.01.31 │97.01.21 │97.01.21 │├─┴────────┼──────────┼──────────┼──────────┤│備 註│台中地檢96年度執字第│(通緝到案不減刑)南│(通緝到案不減刑)南││ │8030號(97執減更735 │投地檢97年度執字第66│投地檢97年度執字第66││ │)(南投地檢97執更 │1號(97執減更735)(│1號(97執減更735)(││ │345) │南投地檢97執更345) │南投地檢97執更345) │└──────────┴──────────┴──────────┴──────────┘┌──────────┬──────────┬──────────┬──────────┐│編 號│ 4 │ 5 │ 6 │├──────────┼──────────┼──────────┼──────────┤│罪 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詐欺罪 ││ │(第一級毒品) │(第二級毒品) │ │├──────────┼──────────┼──────────┼──────────┤│宣 告 刑│原處有期徒刑7月,減 │原處有期徒刑3月,減 │原處有期徒刑6月,減 ││ │為有期徒刑3月15日 │為有期徒刑1月15日 │為有期徒刑3月 │├──────────┼──────────┼──────────┼──────────┤│犯 罪 日 期│95.11.15 │95.11.15 │95.12.21 │├──────────┼──────────┼──────────┼──────────┤│偵 查(自 訴)機 關│台中地檢97年度毒偵字│台中地檢97年度毒偵字│台中地檢97年度偵字第││年 度 案 號│第878號 │第878號 │7315號 │├─┬────────┼──────────┼──────────┼──────────┤│最│法 院│台中地院 │台中地院 │台中地院 ││後├────────┼──────────┼──────────┼──────────┤│事│案 號│97年度訴字第1127號 │97年度訴字第1127號 │97年度易字第3724號 ││實├────────┼──────────┼──────────┼──────────┤│審│判 決 日 期│97.05.23 │97.05.23 │97.12.03 │├─┼────────┼──────────┼──────────┼──────────┤│確│法 院│台中地院 │台中地院 │台中地院 ││定├────────┼──────────┼──────────┼──────────┤│判│案 號│97年度訴字第1127號 │97年度訴字第1127號 │97年度易字第3724號 ││決├────────┼──────────┼──────────┼──────────┤│ │判 決 確定 日 期│97.06.16 │97.06.16 │97.12.20 │├─┴────────┼──────────┼──────────┼──────────┤│備 註│台中地檢97年度執字第│台中地檢97年度執字第│台中地檢98年度執字第││ │9856號 │9856號 │192號 │└──────────┴──────────┴──────────┴──────────┘

裁判法院:最高法院
裁判日期:2011-10-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