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一○○年度台附字第九號上 訴 人 內政部空中勤務總隊法定代理人 陳崇賢被 上訴 人 楊德煇
郭田發張建鴻趙勇忠劉建喬高明德上列上訴人因被上訴人等貪污等罪案件,不服台灣高等法院中華民國九十八年十二月三十一日第二審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之判決(九十七年度附民字第八五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原判決撤銷,發回台灣高等法院。
理 由查第三審法院認為刑事訴訟之上訴有理由,撤銷原審判決,而將該案件發回原審法院者,應併就附帶民事訴訟之上訴,為同一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五百十條規定甚明。本件被上訴人楊德煇、郭田發、張建鴻、趙勇忠、劉建喬、高明德被訴貪污等罪案件,檢察官不服原審所為之刑事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上訴人內政部空中勤務總隊亦不服原審所為第二審附帶民事訴訟判決,提起上訴到院,刑事訴訟部分既經本院撤銷,將該案件發回原審法院,依上開規定,附帶民事訴訟部分,自應併予發回,期臻一致。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十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一○○ 年 三 月 十 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官 石 木 欽
法官 洪 佳 濱法官 韓 金 秀法官 段 景 榕法官 周 煙 平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中 華 民 國 一○○ 年 三 月 十六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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