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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 101 年台上字第 1070 號刑事判決

最高法院刑事判決 一○一年度台上字第一○七○號上 訴 人 國防部最高軍事法院檢察署軍事檢察官被 告 林德維上列上訴人因被告貪污案件,不服國防部最高軍事法院中華民國一00年十月五日第二審判決(一00年上訴字第九號,起訴案號:國防部高等軍事法院高雄分院檢察署九十九年偵字第四三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原判決撤銷,發回國防部最高軍事法院。

理 由本件原判決撤銷國防部高等軍事法院高雄分院初審關於被告林德維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登載於職務上所掌之公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部分之科刑判決及關於被告被訴公務員利用職務上之機會詐取財物部分之無罪判決,改判仍論處被告公務員明知為不實事項,而登載於職務上所掌之公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罪刑,而以被訴貪污罪部分與科刑部分有裁判上一罪關係,不另為無罪之諭知,固非無見。

惟查:㈠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七十九條第十二款規定:除本法有特別規定外,已受請求之事項未予判決,或未受請求之事項予以判決者,其判決當然違背法令。本件起訴書記載被告謊稱曾率姚佳利、徐名鋐外出觀摩評鑑示範,指示陳洋輝製作不實電話紀錄,呈送被告批可後,交予不知情之吳成輝,稱已墊付姚、徐二員差旅費,除命吳員簽辦核銷經費外,復要求先行歸墊,吳員遂自櫃存現金提出新台幣五千四百元先交付被告,嗣據該不實電話紀錄,製作被告及姚、徐二人之差旅費核銷簽呈檢附渠等出差派遣單、旅費報告表及旅費證明冊等不實公文書,陳送該連輔導長吳碩杰上尉發覺有異等情。而起訴被告明知不實之事項而登載於電話紀錄、差旅費核銷簽呈、出差派遣單、旅費報告表及旅費證明冊等公文書。惟原判決於審究被告涉犯明知為不實事項,而登載於職務上所掌之公文書罪部分,僅就被告不實登載電話紀錄部分論述構成刑法第二百十三條「公務員不實登載公文書」罪(見原判決第二頁、第十三頁第三至八行),至被告命製作差旅費核銷簽呈、出差派遣單、旅費報告表及旅費證明冊等不實公文書部分之行為,是否亦涉犯刑法第二百十三條之罪,則未予審判,自有已受請求之事項,未予判決之違法。㈡無罪之判決,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八條之規定,亦應記載其理由,故對於被告被訴之犯罪事實及卷內於其不利之證據資料,如何不足以證明被告犯罪,均應詳述其理由,否則即有判決不載理由之違背法令。又證據之證明力,由法院本於確信自由判斷,但不得違背經驗法則及論理法則。原判決事實認定被告登載不實公文書以外出觀摩評鑑示範不實事由申領差旅費之目的,係欲用於支付營區內檔案室後方倒塌圍牆所需材料之空心磚塊採購費用,理由亦說明其無不法所有意圖等情(見原判決第二頁第四至六行及第八至十二頁㈣)。惟依卷附陸軍航空特戰指揮部飛行訓練指揮部民國一00年八月二十二日陸航特羿字第一00000二五四九號函及所附相關資料(見原審卷第六十八頁至七十六頁)所載意旨,該圍牆倒塌修繕案早在九十九年五月二日即已開立採購估價單,同年月十二日由被告親簽請購單,同年月三十一日即簽奉核可同意由陸軍航空特戰指揮部飛行訓練指揮部「案管作業費項下之一般事務費(預算科子科目代號為00000000000)支應」等旨,另依卷附「現金收支登記簿」記載,九十九年五月三十一日之現金餘額為十萬五千七百七十二元,櫃存現金六千七百五十一元,結存行政費六萬五千九百三十八元,至翌(六)月二日櫃存現金有五萬六千七百五十一元(見偵查卷第六十四至六十五頁),被告於初審中亦供承「連級沒有營舍修繕費的科子目,但是有行政事務費可以支應」等語(見初審卷第四十七頁背面第二十行),如果均可採取,被告似知情連上有足夠公款可使用於採購,何以不動支公款而干冒刑責詐領差旅費方式支應修繕費用之必要?又姚佳利、徐名鋐二員於九十九年六月二日參加本職學能測驗,本有請領差旅費正當事由,為何由被告自掏費用先行墊付差旅費予姚、徐二員,再捨正當事由以不實原因代申領差旅供營舍修繕之必要?三月間因地震震垮之營舍圍牆,於五月底修繕採購案已獲上級簽核,六月初有無非先墊私款支應不可之急迫?均難謂與常情相合,原判決尚未予釐清並加說明;又公務上正當花費由個人墊支後仍可經核銷程序取回,被告任職連長職務豈會不知,其墊付採購費用當時,主觀上有無犧性個人花費日後不再申請核銷退回之意思?攸關被告不實報領差旅主觀犯意之認定,亦有瞭解之必要。原審未予剖析釐清,率予有利被告之判斷,難謂與經驗法則無違並有應調查證據未予調查之違誤。以上或為檢察官上訴意旨所指摘,或為本院得依職權調查之事項,應認原判決有撤銷發回更審之原因。

據上論結,應依軍事審判法第二百零六條第一項、第一百九十九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九十七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一○一 年 三 月 八 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官 石 木 欽

法官 洪 佳 濱法官 段 景 榕法官 周 煙 平法官 洪 兆 隆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中 華 民 國 一○一 年 三 月 十四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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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案由:貪污
裁判法院:最高法院
裁判日期:2012-03-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