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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 101 年台上字第 675 號刑事判決

最高法院刑事判決 一○一年度台上字第六七五號上 訴 人 林正岩上列上訴人因侵害屍體案件,不服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中華民國一○○年十二月十六日第二審判決(一○○年度上訴字第二四○二號,起訴案號:台灣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一○○年度偵字第七五○二號、偵緝字第八六五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上訴駁回。

理 由查第三審上訴書狀,應敘述上訴之理由,其未敘述者,得於提起上訴後十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已逾上述期間,而於第三審法院未判決前仍未提出上訴理由書狀者,第三審法院應以判決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八十二條第一項、第三百九十五條後段規定甚明。本件上訴人林正岩因侵害屍體案件,不服原審判決,於民國一○○年十二月三十日提起上訴,並未敘述理由,迄今逾期已久,於本院未判決前仍未提出,依上開規定,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九十五條後段,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一○一 年 二 月 十五 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官 陳 世 淙

法官 陳 東 誥法官 何 菁 莪法官 施 俊 堯法官 洪 曉 能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中 華 民 國 一○一 年 二 月 二十一 日

裁判案由:侵害屍體
裁判法院:最高法院
裁判日期:2012-02-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