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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 101 年台抗字第 1061 號刑事裁定

最高法院刑事裁定 一○一年度台抗字第一○六一號再 抗告 人 汪一郎上列再抗告人因妨害性自主聲請再審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一○一年十月二十五日駁回抗告之裁定(一○一年度台抗字第九三八號),提起再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再抗告駁回。

理 由按本院為終審法院,案件一經裁判,即屬確定,當事人不得更有所不服。本件再抗告人汪一郎因妨害性自主案件,不服台灣高等法院駁回其再審聲請之裁定(一○一年度侵聲再字第二二號),提起抗告,前經本院以其抗告為無理由,而裁定駁回其抗告確定。再抗告人復具狀提起再抗告,顯為法所不許,特為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一○一 年 十二 月 六 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 黃 一 鑫

法官 吳 三 龍法官 李 錦 樑法官 宋 明 中法官 張 春 福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中 華 民 國 一○一 年 十二 月 十四 日

M

裁判法院:最高法院
裁判日期:2012-12-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