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刑事裁定 一○一年度台抗字第五二四號抗 告 人 林國政上列抗告人因強制性交殺人案件,聲請具保停止羈押,不服台灣高等法院台南分院中華民國一0一年五月一日駁回聲請之裁定(一0一年度聲字第三四八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抗告駁回。
理 由按羈押之被告除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四條各款所列情形之一,經具保聲請停止羈押,不得駁回外,其他犯罪經羈押之被告應否許可停止羈押,事實審法院本有斟酌訴訟進行程度及其他情事自由裁量之權。本件原裁定已詳敘抗告人林國政所犯強制性交殺人罪,屬最輕本刑為死刑、無期徒刑之罪,並經第一審法院判處應執行死刑,衡以重罪常伴有逃亡之高度可能,勢將有礙於日後審判程序之進行及刑之執行,不惟羈押之原因尚未消滅,且仍有羈押必要性之理由綦詳。因而裁定駁回其具保停止羈押之聲請,核無不合。抗告意旨,對於原審依職權審酌之事項,全憑己意,任意指摘,自難認為有理由,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十二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一○一 年 六 月 十四 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官 賴 忠 星
法官 呂 丹 玉法官 蔡 名 曜法官 葉 麗 霞法官 吳 燦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中 華 民 國 一○一 年 六 月 十九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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