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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 101 年台抗字第 659 號刑事裁定

最高法院刑事裁定 一○一年度台抗字第六五九號再 抗告 人 蔡次郎上列再抗告人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聲明異議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一0一年五月十七日駁回抗告之裁定(一0一年度台抗字第四0六號),提起再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再抗告駁回。

理 由按本院係終審法院,對於終審法院裁定不得提起抗告或再抗告。本件再抗告人蔡次郎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聲明異議案件,既經本院裁定將其抗告駁回,依法不得再抗告,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十一條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一○一 年 八 月 九 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官 賴 忠 星

法官 呂 丹 玉法官 蔡 名 曜法官 葉 麗 霞法官 吳 燦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中 華 民 國 一○一 年 八 月 十三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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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法院:最高法院
裁判日期:2012-08-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