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刑事裁定 一○一年度台抗字第六五九號再 抗告 人 蔡次郎上列再抗告人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聲明異議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一0一年五月十七日駁回抗告之裁定(一0一年度台抗字第四0六號),提起再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再抗告駁回。
理 由按本院係終審法院,對於終審法院裁定不得提起抗告或再抗告。本件再抗告人蔡次郎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聲明異議案件,既經本院裁定將其抗告駁回,依法不得再抗告,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十一條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一○一 年 八 月 九 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官 賴 忠 星
法官 呂 丹 玉法官 蔡 名 曜法官 葉 麗 霞法官 吳 燦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中 華 民 國 一○一 年 八 月 十三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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