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刑事裁定 一○一年度台抗字第六二四號再 抗告 人 翁聖貿上列再抗告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定執行刑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九十九年八月五日駁回抗告之裁定(九十九年度台抗字第六一九號),提起再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再抗告駁回。
理 由按本院為終審法院,對於終審法院裁定不得提起抗告或再抗告。本件再抗告人翁聖貿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定執行刑案件,既經本院裁定駁回其抗告,依法不得再抗告,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十一條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一○一 年 七 月 二十六 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官 陳 世 淙
法官 何 菁 莪法官 施 俊 堯法官 洪 曉 能法官 陳 東 誥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中 華 民 國 一○一 年 七 月 二十七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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