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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 101 年台抗字第 879 號刑事裁定

最高法院刑事裁定 一○一年度台抗字第八七九號再 抗告 人 徐福鑫上列再抗告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定應執行刑聲明不服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一00年九月三十日駁回抗告之裁定(一0一年度台抗字第七六六號),提起再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再抗告駁回。

理 由按本院係終審法院,對於終審法院裁定不得更有所抗告或再抗告。本件再抗告人徐福鑫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定執行刑案件,既經本院裁定將其抗告駁回,乃又提起再抗告,殊為法所不許,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十一條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一○一 年 十 月 十一 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官 賴 忠 星

法官 呂 丹 玉法官 吳 燦法官 張 惠 立法官 李 嘉 興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中 華 民 國 一○一 年 十 月 十七 日

M

裁判法院:最高法院
裁判日期:2012-10-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