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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 101 年台抗字第 89 號刑事裁定

最高法院刑事裁定 一○一年度台抗字第八九號再 抗告 人 林粮壹原名林雍.上列再抗告人因違反貪污治罪條例聲請再審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一○○年十二月二十二日駁回再抗告之裁定(一○○年度台抗字第一○六一號),提起再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再抗告駁回。

理 由按本院係終審法院,對於終審法院裁定不得提起抗告或再抗告。本件再抗告人林粮壹因違反貪污治罪條例聲請再審案件,既經本院將其再抗告駁回,復又具狀提起再抗告,殊為法所不許,特為裁定如主文。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十一條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一○一 年 一 月 十九 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官 陳 世 淙

法官 陳 東 誥法官 何 菁 莪法官 洪 曉 能法官 郭 毓 洲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中 華 民 國 一○一 年 一 月 三十一 日

裁判法院:最高法院
裁判日期:2012-01-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