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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 101 年台聲字第 16 號刑事裁定

最高法院刑事裁定 一○一年度台聲字第一六號聲 明 人 夏興國上列聲明人因公共危險聲請再審案件,對於本院中華民國一○○年九月十五日駁回抗告之裁定(一○○年度台抗字第七一五號),聲明不服,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明駁回。

理 由按本院為終審法院,案件一經裁判,即屬確定,當事人不得更有所聲請或聲明。本件聲明人夏興國因公共危險聲請再審案件,經本院裁定後,復具狀聲明不服,為法所不許,特為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一○一 年 二 月 二十三 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官 陳 世 淙

法官 陳 東 誥法官 何 菁 莪法官 施 俊 堯法官 洪 曉 能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中 華 民 國 一○一 年 二 月 二十四 日

裁判法院:最高法院
裁判日期:2012-02-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