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刑事裁定 一○一年度台聲字第一號聲 明 人 李旭順上列聲明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對於本院中華民國一○○年九月十五日駁回抗告之裁定(一○○年度台抗字第七一四號),聲明不服,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明駁回。
理 由按本院為終審法院,案件一經裁判,即屬確定,當事人不得更有所聲請或聲明。本件聲明人李旭順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聲請再審案件,經本院裁定後,復具狀聲明不服,為法所不許,特為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一○一 年 一 月 五 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官 陳 世 淙
法官 陳 東 誥法官 何 菁 莪法官 施 俊 堯法官 洪 曉 能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中 華 民 國 一○一 年 一 月 六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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