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刑事裁定 一○一年度台聲字第一○五號聲 明 人 黃金葉上列聲明人因傷害致重傷案件,對本院中華民國一○一年八月十六日裁定(一○一年度台抗字第六八七號),聲明不服,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明駁回。
理 由本院為終審法院,案件一經裁判,即屬確定,當事人不得聲明不服。本件聲明人黃金葉因傷害致重傷聲請再審抗告案件,經本院裁定後,復具狀聲明不服,殊為法所不許,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一○一 年 十一 月 二十九 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 張 淳 淙
法官 劉 介 民法官 王 聰 明法官 洪 昌 宏法官 蔡 彩 貞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中 華 民 國 一○一 年 十二 月 五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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