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最高法院 101 年台聲字第 29 號刑事裁定

最高法院刑事裁定 一○一年度台聲字第二九號聲 明 人 張勝壹選任辯護人 林憲同律師上列聲明人因妨害自由聲請再審抗告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一0一年二月九日第三審裁定(一0一年度台抗字第一二八號),聲明不服,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明駁回。

理 由按本院為終審法院,案件一經裁判,即屬確定,當事人不得更有所聲請或聲明。本件聲明人張勝壹因妨害自由聲請再審抗告案件,經本院裁判後,復具狀聲明不服,自為法所不許,特為裁定如

主文。中 華 民 國 一○一 年 四 月 六 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 林 永 茂

法官 蘇 振 堂法官 林 秀 夫法官 林 立 華法官 蔡 國 在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中 華 民 國 一○一 年 四 月 十六 日

裁判法院:最高法院
裁判日期:2012-04-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