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刑事裁定 一○一年度台聲字第八七號聲 明 人 甲○○上列聲明人因貪污等罪聲請再審案件,對本院中華民國一○一年八月三十日駁回抗告之裁定(一○一年度台抗字第七二八號),聲明不服,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明駁回。
理 由按本院為終審法院,案件一經裁判,即屬確定,當事人不得更有所聲明。本件聲明人因貪污等罪案件,不服國防部最高軍事法院駁回聲請再審之裁定,提起抗告,經本院裁定後,復又具狀聲明原裁定有諸多違誤及涉未符程序之嫌,漠視聲明人聲請再審之權益云云,殊為法所不許,特為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一○一 年 十 月 二十五 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 謝 俊 雄
法官 魏 新 和法官 吳 信 銘法官 謝 靜 恒法官 徐 文 亮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中 華 民 國 一○一 年 十 月 二十九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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