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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 101 年台附字第 29 號刑事判決

最高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一○一年度台附字第二九號上 訴 人即 原 告 張信貞上 訴 人 陳惠祥被 上訴 人即 被 告 陳賢豪上列上訴人等因被上訴人偽造文書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返還房地案件,不服台灣高等法院中華民國一○一年二月十五日第二審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一○○年度附民上字第一八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上訴駁回。

理 由按因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而駁回原告附帶民事訴訟之訴之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二項規定甚明。所謂對於刑事判決之上訴,專指合法之上訴而言。本件原判決以刑事訴訟關於行使偽造私文書部分已對被上訴人陳賢豪不另為無罪諭知,因而為駁回上訴人張信貞之訴之判決。而檢察官對於刑事判決提起第三審上訴,業經本院認為不合法,判決予以駁回。則刑事判決既無合法之上訴,依上開規定,自亦不得就附帶民事訴訟之判決提起上訴。上訴人張信貞猶提起上訴,顯為法所不許,應予駁回。另上訴人陳惠祥並非原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之起訴人及原判決之當事人,其一併提起本件上訴,自非合法,亦併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九十條前段、第三百九十五條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一○一 年 八 月 三十 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官 黃 正 興

法官 許 錦 印法官 林 瑞 斌法官 陳 春 秋法官 謝 靜 恒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中 華 民 國 一○一 年 九 月 七 日

V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
裁判法院:最高法院
裁判日期:2012-08-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