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一○一年度台附字第二二號上 訴 人即 原 告 台灣高雄地方法院法定代理人 高金枝被 上訴 人即 被 告 吳餘輝訴訟代理人 劉豐州律師被 上訴 人即 被 告 吳炳毅上列上訴人因被上訴人等貪污等罪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損害賠償案件,不服台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中華民國一○○年四月二十八日第二審判決(九十八年度附民上字第六四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上訴駁回。
理 由按因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而駁回原告附帶民事訴訟之訴之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二項規定甚明。所謂對於刑事判決之上訴,專指合法之上訴而言。本件原判決以刑事訴訟已諭知被上訴人吳餘暉、吳炳毅無罪,因而為駁回上訴人之訴之判決。而上訴人請求檢察官對被上訴人等刑事判決提起第三審上訴,業經本院認為不合法,判決予以駁回。則刑事判決既無合法之上訴,依上開規定,自亦不得就附帶民事訴訟之判決提起上訴。上訴人猶提起上訴,顯為法所不許,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九十條前段、第三百九十五條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一○一 年 七 月 十二 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官 黃 一 鑫
法官 張 春 福法官 吳 三 龍法官 李 錦 樑法官 宋 明 中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中 華 民 國 一○一 年 七 月 十九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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