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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 102 年台上字第 2264 號刑事判決

最高法院刑事判決 一○二年度台上字第二二六四號上 訴 人 江旻峰上列上訴人因強盜強制性交案件,不服台灣高等法院中華民國一○二年四月九日第二審判決(一○一年度侵上訴字第四四九號,起訴案號:台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一○一年度偵字第五七七六、六八八五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上訴駁回。

理 由按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七十七條規定,上訴於第三審法院,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是提起第三審上訴,應以原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係屬法定要件。如果上訴理由書狀並未依據卷內訴訟資料,具體指摘原判決不適用何種法則或如何適用不當,或所指摘原判決違法情事,顯與法律規定得為第三審上訴理由之違法情形,不相適合時,均應認其上訴為違背法律上之程式,予以駁回。本件上訴人甲○○上訴意旨略以:乙女(姓名年籍詳卷)之說詞反覆,其本與上訴人相識且曾性交易多次,其能指出上訴人身上有刺青及具體位置,並不違常。直至民國一○一年過完年,上訴人因與乙女口角爭執,始未再找乙女性交易。本件僅憑數名證人對日期、時間均不確定之證言,手繪美工刀圖案,即認定上訴人有罪。其餘證人均為乙女之朋友,且是性工作者,難謂無串供或混淆對象之可能。乙女亦可能因男女關係,意圖報復而指證上訴人。上訴人於警詢時所稱向乙女購買毒品,並非編造,僅因警詢時神智不清,致搞錯對象,所述並無南轅北轍或避重就輕之情,否則何以上訴人願接受測謊?關於乙女之部分,上訴人確實冤枉,但偵查時距離案發時已久,上訴人亦無法提出有利之證據。又上訴人從未與甲女(姓名年籍詳卷)見過面,何來對甲女強制性交?無任何證據可證明上訴人確有此部分犯行。甲女所言之相片及所指上訴人刺青之位置,均與事實不符,上訴人未曾攜帶包包,遑論槍枝。上訴人以性命保證,絕無原判決所認定之犯行,本件確為冤抑,請明察云云。

惟查原判決依憑上訴人於原審時之部分自白,證人甲女、張○○、乙女、羅○○、許○○、陳○之證言,扣案折疊刀一支,卷附第一審勘驗筆錄,折疊刀之照片,上訴人所乘機車之照片,上訴人刺青之照片,乙女所繪上訴人持用之美工刀圖形,乙女之南門綜合醫院一○一年八月七日(一○一)南綜醫字第○○○號函及所附病歷資料,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一○二年二月四日刑鑑字第○○○○○○○○○○號測謊鑑定書,上訴人之台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等證據資料,資以認定上訴人有原判決事實欄所記載之犯罪事實,因而撤銷第一審關於上訴人對乙女強盜強制性交部分之科刑判決,改判仍論處上訴人犯強盜強制性交罪刑(累犯),並維持第一審論處上訴人對甲女部分犯強盜強制性交罪刑(累犯)之判決,駁回上訴人該部分在第二審之上訴,已詳述其依憑之證據及認定之理由。並對於上訴人辯稱:對甲女部分,僅強盜甲女新台幣(下同)九百元,並非一千八百元。伊跟乙女本來就認識,知道她是性交易工作者,當天伊是去找她性交易,兩人在聊天的時候,她說她妹妹過世了需要用一筆錢,伊說身上沒有錢,但有認識地下錢莊可以介紹給她,後來伊說既然她心情不好那就不要性交易了,但她不讓伊走,雙方因此發生拉扯,伊並未對乙女強盜強制性交,如有乙女指訴犯行,為何乙女當時不報案,要拖到一年後才提出告訴,可見乙女指訴不實云云。經綜合調查證據之結果,認不可採,已在判決內詳予指駁,並說明其理由。所為論述,核與卷證資料相符,從形式上觀察,並無違背法令之情形。按認事採證、證據之取捨及證據證明力之判斷,俱屬事實審法院之職權,苟無違背證據法則,自不能指為違法。關於被害人甲女部分,原判決已說明上訴人之自白如何與甲女歷次證言相符,並有如甲女所描述之折疊刀扣案可稽,上訴人當時騎乘之機車外觀又如何與證人張○○所述之情節相符,足認上訴人之自白與事實相符。上訴意旨改稱從未見過甲女云云,空言否認犯罪,自非上訴第三審之適法理由。關於被害人乙女部分,原判決已說明乙女如何於檢察官偵查及第一審時均指證歷歷,且乙女又明確證述上訴人身上刺青之位置,於第一審亦當庭繪出上訴人犯案當時所用之美工刀圖形。乙女指述其遭上訴人強盜強制性交致頸部及手部受有傷害之結果,如何與證人羅○○、許○○、陳○於檢察官偵訊時及第一審證述情節,互核基本事實相符。證人間之證述,亦相互一致,其等與上訴人間並無仇隙,如何並無構陷上訴人之理。另有乙女就醫之病歷資料可佐。綜合判斷,如何足見乙女所述屬實。復指出上訴人就此部分之歷次答辯,如何迥不相同,於警詢之初先是完全否認,後改稱係因向乙女購買毒品或稱相約從事性交易,後又改稱係因乙女積欠其欠款,方至債務人住處討債云云,其辯解前後南轅北轍,又如何與經驗法則相悖,洵不足信。再參酌本件報案之狀況,乙女陳述其何以未及時報案緣由,如何不悖經驗法則,乙女如何因員警接獲情資,經警詳細詢問後,乙女始道出本件始末,乙女如何應無誣攀之虞。經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對上訴人所為之測謊鑑定結果,如何與乙女之指訴相符,益見上訴人確有對乙女強盜強制性交之犯行,原判決均已於理由中詳加說明。俱依卷內證據資料,逐一審認、論駁,其推理論斷衡諸經驗及論理等證據法則皆無違背,自不得指為違法。上訴人上訴意旨,核係對原審取捨證據與自由判斷證據證明力之職權行使及原判決理由已經說明之事項,再為事實上之爭辯,徒以自己之說詞,泛指其為違法,皆非適法之第三審上訴理由,其上訴違背法律上之程式,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九十五條前段,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一○二 年 六 月 六 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官 黃 正 興

法官 陳 世 雄法官 陳 春 秋法官 周 政 達法官 許 錦 印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中 華 民 國 一○二 年 六 月 十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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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案由:強盜強制性交
裁判法院:最高法院
裁判日期:2013-06-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