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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 102 年台上字第 5078 號刑事判決

最高法院刑事判決 一○二年度台上字第五○七八號上 訴 人 黃碧溫上列上訴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台灣高等法院中華民國一0二年九月二十七日第二審判決(一0二年度上訴字第二三八七號,起訴案號:台灣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一0二年度毒偵字第九一四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上訴駁回。

理 由按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七十七條規定:上訴於第三審法院,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是提起第三審上訴,應以原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係屬法定要件。如果上訴理由書狀並未依據卷內訴訟資料,具體指摘原判決不適用何種法則或如何適用不當,或所指摘原判決違法情事,顯與法律規定得為第三審上訴理由之違法情形,不相適合時,均應認其上訴為違背法律上之程式,予以駁回。

本件上訴人黃碧溫不服第一審論處其施用第一級毒品罪刑(累犯,處有期徒刑一年)之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原審以其第二審上訴已逾越法定期間,係屬不合法律上之程式,而予駁回,已敘明:第一審判決正本業於民國一0二年八月八日合法送達於上訴人,且上訴人居住在台北市萬華區,毋須加計在途期間;則上訴人對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上訴,其第二審之上訴期間自一0二年八月九日起算,迄同年月十八日屆滿十日,而同年月十八日為星期日,故其第二審上訴期間之末日應計算至同年月十九日止。乃上訴人竟遲至一0二年八月二十日始提出第二審上訴書狀,有蓋具第一審法院收狀章戳之上訴狀足憑,顯已逾期,且無從補正等旨。從形式上觀察,原判決並無違背法令之情形。

上訴人之上訴意旨並未依據卷內訴訟資料,具體指摘原判決所認定其第二審上訴逾越法定期間乙節,究係有如何違背法令之情事,僅泛稱:本件判刑過重,請求給予上訴人自新及對母親盡孝道之機會云云,就實體上事項,對原判決聲明不服,核與法律規定得為第三審上訴理由之違法情形不相適合。應認上訴人之上訴為違背法律上之程式,予以駁回。又本件為程序判決,上訴意旨另請求從輕量刑云云,本院尚無從審酌,附此敘明。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九十五條前段,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一○二 年 十二 月 十二 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十一庭

審判長法官 李 伯 道

法官 李 錦 樑法官 黃 瑞 華法官 許 仕 楓法官 林 立 華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中 華 民 國 一○二 年 十二 月 十六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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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法院:最高法院
裁判日期:2013-12-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