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最高法院 102 年台抗字第 385 號刑事裁定

最高法院刑事裁定 一○二年度台抗字第三八五號抗 告 人 彭金章上列抗告人因恐嚇危害安全案件,不服台灣高等法院中華民國一0二年二月二十三日定易科罰金折算標準之裁定(一0二年度聲字第六二六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抗告駁回。

理 由按不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之案件,其第二審法院所為裁定,不得抗告,刑事訴訟法第四百零五條定有明文。本件抗告人彭金章因恐嚇危害安全案件,經原審法院一0一年度上訴字第二四四二號判決,依刑法第三百零五條論處罪刑確定,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七十六條第一款之規定,經第二審判決者,不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是該案件之第二審法院所為裁定,即不得抗告於第三審法院。抗告人對該部分之確定判決聲請定其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既經原審法院裁定在案,依上說明,抗告人對於該原審法院所為裁定,自不得抗告,抗告人猶提起抗告,自非適法,應予駁回。又上開不得抗告之規定乃法律之明文,要不因原裁定正本誤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之旨而受影響,附此敘明。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十一條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一○二 年 五 月 九 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 石 木 欽

法官 洪 佳 濱法官 洪 兆 隆法官 黃 仁 松法官 段 景 榕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中 華 民 國 一○二 年 五 月 十三 日

G

裁判法院:最高法院
裁判日期:2013-05-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