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刑事裁定 一○二年度台抗字第四○九號再抗告人 何志信上列再抗告人因殺人未遂聲請再審案件,對於本院中華民國一○二年四月二十五日駁回抗告之裁定(一○二年度台抗字第三三一號),提起再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再抗告駁回。
理 由
一、按本院係終審法院,對於終審法院裁定不得提起抗告或再抗告。本件再抗告人何志信因殺人未遂聲請再審案件,既經本院裁定將其抗告駁回,依法不得再抗告,應予駁回。
二、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十一條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一○二 年 五 月 十六 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官 陳 世 淙
法官 何 菁 莪法官 洪 曉 能法官 洪 昌 宏法官 郭 玫 利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中 華 民 國 一○二 年 五 月 十七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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