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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 102 年台抗字第 504 號刑事裁定

最高法院刑事裁定 一○二年度台抗字第五○四號抗 告 人 林科帆上列抗告人因常業竊盜等罪案件,不服台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中華民國一○二年五月二日駁回聲請再審之裁定(一○二年度聲再字第五八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抗告駁回。

理 由

一、本件抗告人林科帆抗告意旨略以:其並未犯竊盜為常業及準強盜未遂罪,原確定判決認定事實及適用法條明顯錯誤云云。

二、原裁定以抗告人之再審聲請,不符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二十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予以駁回,經核於法尚屬無違。抗告意旨對原裁定有何違法或不當,並未具體指摘,其抗告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十二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一○二 年 六 月 二十 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官 陳 世 淙

法官 何 菁 莪法官 洪 曉 能法官 林 恆 吉法官 郭 玫 利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中 華 民 國 一○二 年 六 月 二十一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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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法院:最高法院
裁判日期:2013-06-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