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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 102 年台抗字第 510 號刑事裁定

最高法院刑事裁定 一○二年度台抗字第五一○號再 抗告 人 詹有良上列再抗告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聲明異議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一0二年五月九日駁回抗告之裁定(一0二年度台抗字第三七三號),提起再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再抗告駁回。

理 由按本院係終審法院,對於終審法院裁定不得提起抗告或再抗告。本件再抗告人詹有良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聲明異議案件,既經本院裁定駁回其抗告,依法不得再抗告,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十一條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一○二 年 六 月 二十 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十二庭

審判長法官 李 伯 道

法官 林 立 華法官 蔡 國 在法官 許 仕 楓法官 蘇 振 堂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中 華 民 國 一○二 年 六 月 二十五 日

裁判法院:最高法院
裁判日期:2013-06-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