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刑事裁定 一○二年度台抗字第五一○號再 抗告 人 詹有良上列再抗告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聲明異議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一0二年五月九日駁回抗告之裁定(一0二年度台抗字第三七三號),提起再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再抗告駁回。
理 由按本院係終審法院,對於終審法院裁定不得提起抗告或再抗告。本件再抗告人詹有良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聲明異議案件,既經本院裁定駁回其抗告,依法不得再抗告,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十一條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一○二 年 六 月 二十 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十二庭
審判長法官 李 伯 道
法官 林 立 華法官 蔡 國 在法官 許 仕 楓法官 蘇 振 堂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中 華 民 國 一○二 年 六 月 二十五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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