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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 102 年台抗字第 525 號刑事裁定

最高法院刑事裁定 一○二年度台抗字第五二五號抗 告 人 盧 平上列抗告人因殺人未遂案件,不服台灣高等法院中華民國一○二年五月二十日駁回聲請再審裁定(一○二年度聲再字第二○八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抗告駁回。

理 由按聲請再審,應以再審書狀敘述理由,附具原判決之繕本及證據,提出於管轄法院為之,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二十九條定有明文。本件抗告人盧平對於原審法院九十九年度上更㈡字第二六一號確定判決聲請再審,未提出該判決之繕本,原裁定認其聲請再審之程序違背規定,予以駁回,經核於法尚無不合。抗告意旨並未具體指摘原裁定有何違法或不當情形,徒謂:伊已聲請調卷補發判決繕本等云云,自難認為有理由,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十二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一○二 年 六 月 二十七 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官 陳 世 淙

法官 洪 曉 能法官 郭 玫 利法官 呂 永 福法官 何 菁 莪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中 華 民 國 一○二 年 七 月 一 日

M

裁判法院:最高法院
裁判日期:2013-06-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