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刑事裁定 一○二年度台抗字第九八四號抗 告 人 黃柏仁上列抗告人因竊盜等罪聲請定其應執行刑案件,不服台灣高等法院中華民國一0二年九月三十日駁回裁定(一0二年度聲字第三0九二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原裁定撤銷。
黃柏仁因犯如附表所示十三罪所處之主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捌年陸月。
理 由本件原裁定以抗告人黃柏仁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先後經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分別確定在案,因檢察官經抗告人之請求,聲請定應執行之刑,經審核認聲請為正當,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二條第一項但書、第五十條第二項、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而定其應執行刑,固非無見。惟刑法第五十一條業於民國九十四年二月二日修正公布,並於九十五年七月一日施行,修正前第五款原規定:「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二十年。」修正後該款但書改為「但不得逾三十年」,乃屬法律之變更,裁判確定前犯數罪,其中一罪在該法修正施行前者,其定應執行刑應依該法第二條第一項規定,為新舊法比較,而適用有利於行為人之修正前該法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規定。
本件抗告人所犯如附表編號十二、十三所示之罪,其犯罪時間各為九十二年六月二十日、九十一年十二月十六日,均係在上開刑法修正施行前,而其餘各罪之犯罪時間,則在刑法修正施行後,並均經先後判刑確定在案,則於定應執行刑時,自應比較新舊法,而適用較有利抗告人之修正前刑法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乃原裁定未為新舊法之比較適用,逕依修正後刑法第五十一條第五款對抗告人所犯上開各罪定其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自有違誤。抗告意旨執此指摘原裁定不當,為有理由,爰將原裁定撤銷,並自為裁定如主文第二項所示。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十三條、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二條第一項、第五十條第二項、第五十三條,修正前刑法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一○二 年 十一 月 七 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 邵 燕 玲
法官 孫 增 同法官 李 英 勇法官 李 麗 玲法官 楊 力 進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中 華 民 國 一○二 年 十一 月 十三 日
Q附表┌──────────┬──────────┬──────────┬──────────┐│編 號│ 1 │ 2 │ 3 │├──────────┼──────────┼──────────┼──────────┤│罪 名│竊盜 │竊盜 │竊盜 │├──────────┼──────────┼──────────┼──────────┤│宣 告 刑│有期徒刑3月 │有期徒刑3月 │有期徒刑3月 │├──────────┼──────────┼──────────┼──────────┤│犯 罪 日 期│98.08.24 │98.08.26 │98.09.07 │├──────────┼──────────┼──────────┼──────────┤│偵 查(自 訴)機 關│台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士林地檢99年度偵字第│士林地檢99年度偵字第││年 度 案 號│署(下稱士林地檢)99│3083號 │3083號 ││ │年度偵字第3083號 │ │ ││ │ │ │ │├─┬────────┼──────────┼──────────┼──────────┤│最│法 院│台灣士林地方法院(下│士林地院 │士林地院 ││後│ │稱士林地院) │ │ ││事├────────┼──────────┼──────────┼──────────┤│實│案 號│99年度審簡字第1289號│99年度審簡字第1289號│99年度審簡字第1289號││審├────────┼──────────┼──────────┼──────────┤│ │判 決 日 期│99.10.25 │99.10.25 │99.10.25 │├─┼────────┼──────────┼──────────┼──────────┤│確│法 院│士林地院 │士林地院 │士林地院 ││定├────────┼──────────┼──────────┼──────────┤│判│案 號│99年度審簡字第1289號│99年度審簡字第1289號│99年度審簡字第1289號││決├────────┼──────────┼──────────┼──────────┤│ │判 決 確定 日 期│99.11.19 │99.11.19 │99.11.19 │├─┴────────┼──────────┼──────────┼──────────┤│是 否 為 得 易 科 │ 是 │ 是 │ 是 ││罰 金 之 案 件 │ │ │ │├──────────┼──────────┼──────────┼──────────┤│備 註│士林地檢99年度執字第│士林地檢99年度執字第│士林地檢99年度執字第││ │4499號(編號1~8已定 │4499號(編號1~8已定 │4499號(編號1~8已定 ││ │刑為有期徒刑9月-已執│刑為有期徒刑9月-已執│刑為有期徒刑9月-已執││ │畢) │畢) │畢) │└──────────┴──────────┴──────────┴──────────┘┌──────────┬──────────┬──────────┬──────────┐│編 號│ 4 │ 5 │ 6 │├──────────┼──────────┼──────────┼──────────┤│罪 名│竊盜 │竊盜 │竊盜 │├──────────┼──────────┼──────────┼──────────┤│宣 告 刑│有期徒刑3月 │有期徒刑3月 │有期徒刑3月 │├──────────┼──────────┼──────────┼──────────┤│犯 罪 日 期│98.09.20 │98.09.20 │98.09.21 │├──────────┼──────────┼──────────┼──────────┤│偵 查(自 訴)機 關│士林地檢99年度偵字第│士林地檢99年度偵字第│士林地檢99年度偵字第││年 度 案 號│3083號 │3083號 │3083號 │├─┬────────┼──────────┼──────────┼──────────┤│最│法 院│士林地院 │士林地院 │士林地院 ││後├────────┼──────────┼──────────┼──────────┤│事│案 號│99年度審簡字第1289號│99年度審簡字第1289號│99年度審簡字第1289號││實├────────┼──────────┼──────────┼──────────┤│審│判 決 日 期│99.10.25 │99.10.25 │99.10.25 │├─┼────────┼──────────┼──────────┼──────────┤│確│法 院│士林地院 │士林地院 │士林地院 ││定├────────┼──────────┼──────────┼──────────┤│判│案 號│99年度審簡字第1289號│99年度審簡字第1289號│99年度審簡字第1289號││決├────────┼──────────┼──────────┼──────────┤│ │判 決 確定 日 期│99.11.19 │99.11.19 │99.11.19 │├─┴────────┼──────────┼──────────┼──────────┤│是 否 為 得 易 科 │ 是 │ 是 │ 是 ││罰 金 之 案 件 │ │ │ │├──────────┼──────────┼──────────┼──────────┤│ │士林地檢99年度執字第│士林地檢99年度執字第│士林地檢99年度執字第││備 註│4499號(編號1~8已定 │4499號(編號1~8已定 │4499號(編號1~8已定 ││ │刑為有期徒刑9月-已執│刑為有期徒刑9月-已執│刑為有期徒刑9月-已執││ │畢) │畢) │畢) │└──────────┴──────────┴──────────┴──────────┘┌──────────┬──────────┬──────────┬──────────┐│編 號│ 7 │ 8 │ 9 │├──────────┼──────────┼──────────┼──────────┤│罪 名│ 竊 盜 │ 竊 盜 │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宣 告 刑│有期徒刑3月 │有期徒刑3月 │有期徒刑7年6月 │├──────────┼──────────┼──────────┼──────────┤│犯 罪 日 期│98.09.26 │98.09.26 │97.03.15 │├──────────┼──────────┼──────────┼──────────┤│偵 查(自 訴)機 關│士林地檢99年度偵字第│士林地檢99年度偵字第│士林地檢97年度偵字第││年 度 案 號│3083號 │3083號 │15522等號 │├─┬────────┼──────────┼──────────┼──────────┤│最│法 院│士林地院 │士林地院 │台灣高等法院(下稱台││後│ │ │ │灣高院) ││事├────────┼──────────┼──────────┼──────────┤│實│案 號│99年度審簡字第1289號│99年度審簡字第1289號│99年度上訴字第1750號││審├────────┼──────────┼──────────┼──────────┤│ │判 決 日 期│99.10.25 │99.10.25 │99.10.14 │├─┼────────┼──────────┼──────────┼──────────┤│確│法 院│士林地院 │士林地院 │最高法院 ││定├────────┼──────────┼──────────┼──────────┤│判│案 號│99年度審簡字第1289號│99年度審簡字第1289號│100年度台上字第847號││決├────────┼──────────┼──────────┼──────────┤│ │判 決 確定 日 期│99.11.19 │99.11.19 │100.02.24 │├─┴────────┼──────────┼──────────┼──────────┤│是 否 為 得 易 科 │ 是 │ 是 │ 否 ││罰 金 之 案 件 │ │ │ │├──────────┼──────────┼──────────┼──────────┤│ │士林地檢99年度執字第│士林地檢99年度執字第│士林地檢100年度執字 ││ │4499號(編號1~8已定│4499號(編號1~8已定│第1122號(編號9~11 ││備 註│刑為有期徒刑9月-已執│刑為有期徒刑9月-已執│已定刑為有期徒刑15年││ │畢) │畢) │6月) │└──────────┴──────────┴──────────┴──────────┘┌──────────┬──────────┬──────────┬──────────┐│編 號│ 10 │ 11 │ 12 │├──────────┼──────────┼──────────┼──────────┤│罪 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宣 告 刑│有期徒刑7年6月 │有期徒刑7年6月 │有期徒刑5月 ││(主 刑 部 分)│ │ │ │├──────────┼──────────┼──────────┼──────────┤│犯 罪 日 期│97.05.04 │97.06.17 │92.06.20 │├──────────┼──────────┼──────────┼──────────┤│偵 查(自 訴)機 關│士林地檢97年度偵字第│士林地檢97年度偵字第│士林地檢92年度偵字第││年 度 案 號│15522等號 │15522等號 │3640等號 │├─┬────────┼──────────┼──────────┼──────────┤│最│法 院│台灣高院 │台灣高院 │台灣高院 ││後├────────┼──────────┼──────────┼──────────┤│事│案 號│99年度上訴字第1750號│99年度上訴字第1750號│100年度重上更四字第8││實│ │ │ │1號 ││審├────────┼──────────┼──────────┼──────────┤│ │判 決 日 期│99.10.14 │99.10.14 │100.12.02 │├─┼────────┼──────────┼──────────┼──────────┤│ │法 院│最高法院 │最高法院 │台灣高院 ││確├────────┼──────────┼──────────┼──────────┤│定│案 號│100年度台上字第847號│100年度台上字第847號│100年度重上更四字第 ││判│ │ │ │81號 ││決├────────┼──────────┼──────────┼──────────┤│ │判 決 確定 日 期│100.02.24 │100.02.24 │100.12.02 │├─┴────────┼──────────┼──────────┼──────────┤│是 否 為 得 易 科 │ 否 │ 否 │ 是 ││罰 金 之 案 件 │ │ │ │├──────────┼──────────┼──────────┼──────────┤│備 註│士林地檢100 年度執字│士林地檢100 年度執字│士林地檢101 年度執字││ │第1122號(編號9~11已│第1122號(編號9~11已│第318號(編號12~13已││ │定刑為有期徒刑15年 6│定刑為有期徒刑15年 6│定刑為有期徒刑7年2月││ │月) │月) │) │└──────────┴──────────┴──────────┴──────────┘┌──────────┬──────────┬──────────┬──────────┐│編 號│ 13 │ │ │├──────────┼──────────┼──────────┼──────────┤│罪 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 │├──────────┼──────────┼──────────┼──────────┤│宣 告 刑│有期徒刑7年1月 │ │ │├──────────┼──────────┼──────────┼──────────┤│犯 罪 日 期│91.12.16 │ │ │├──────────┼──────────┼──────────┼──────────┤│偵 查(自 訴)機 關│士林地檢92年度偵字第│ │ ││年 度 案 號│7507等號 │ │ │├─┬────────┼──────────┼──────────┼──────────┤│最│法 院│台灣高院 │ │ ││後├────────┼──────────┼──────────┼──────────┤│事│案 號│100年度重上更四字第8│ │ ││實│ │1號 │ │ ││審├────────┼──────────┼──────────┼──────────┤│ │判 決 日 期│100.12.02 │ │ │├─┼────────┼──────────┼──────────┼──────────┤│確│法 院│最高法院 │ │ ││定├────────┼──────────┼──────────┼──────────┤│判│案 號│101年度台上字第474號│ │ ││決├────────┼──────────┼──────────┼──────────┤│ │判 決 確定 日 期│101.02.09 │ │ │├─┴────────┼──────────┼──────────┼──────────┤│是 否 為 得 易 科 │ 否 │ │ ││罰 金 之 案 件 │ │ │ │├──────────┼──────────┼──────────┼──────────┤│備 註│士林地檢101年度執字 │ │ ││ │第859號(編號12~13已│ │ ││ │定刑為有期徒刑7年2月│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