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刑事裁定 一○二年度台聲字第一四六號聲 明 人 黃照岡上列聲明人因檢察官執行其偽造文書等罪刑之指揮聲明異議案件,對於本院中華民國一0二年十月九日駁回抗告之裁定(一0二年度台抗字第九0五號),聲明不服,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明駁回。
理 由按本院為終審法院,案件一經裁判,即屬確定,當事人不得更有所聲請或聲明。本件聲明人黃照岡因偽造文書等罪對於檢察官執行之指揮聲明異議案件,不服台灣高等法院102 年度聲字第2822號駁回其異議之裁定,提起抗告,經本院裁定將其抗告駁回確定後,茲復具「刑事再抗告」狀,聲明不服,殊為法所不許,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一○二 年 十一 月 二十八 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 邵 燕 玲
法官 孫 增 同法官 李 英 勇法官 李 麗 玲法官 楊 力 進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中 華 民 國 一○二 年 十二 月 五 日
V