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刑事裁定 一○二年度台聲字第一二七號聲 明 人 張積祥上列聲明人因偽造文書案件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對於本院中華民國一0二年八月七日駁回抗告之裁定(一0二年度台抗字第六六三號),聲明不服,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明駁回。
理 由按本院為終審法院,案件一經裁判,即屬確定,當事人不得更有所聲請或聲明。本件聲明人張積祥因偽造文書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案件,不服台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2年度聲字第729號駁回其聲請之裁定,提起抗告,經本院裁定將其抗告駁回確定後,茲復具「刑事聲請」、「刑事抗告」等狀,聲明不服,殊為法所不許,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一○二 年 九 月 三十 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 邵 燕 玲
法官 孫 增 同法官 李 英 勇法官 楊 力 進法官 李 麗 玲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中 華 民 國 一○二 年 十 月 八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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