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刑事裁定 一○二年度台聲字第一三九號聲 明 人 盧 平上列聲明人因殺人未遂聲請再審案件,對於本院中華民國一0二年九月二十六日第三審確定裁定(一0二年度台抗字第八六五號),聲明不服,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明駁回。
理 由按本院為終審法院,案件一經裁判,即屬確定,當事人不得更有所聲請或聲明。本件聲明人盧平因殺人未遂聲請再審案件,經本院裁定駁回抗告後,復又對本院之裁定具狀聲明不服,為法所不許,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一○二 年 十一 月 七 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 賴 忠 星
法官 蘇 振 堂法官 呂 丹 玉法官 吳 燦法官 張 惠 立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中 華 民 國 一○二 年 十一 月 十三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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