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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 102 年台聲字第 21 號刑事裁定

最高法院刑事裁定 一○二年度台聲字第二一號聲 明 人 盧平上列聲明人因殺人未遂案件,對本院中華民國一○二年二月七日第三審確定裁定(一○二年度台抗字第九九號),聲明不服,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明駁回。

理 由按本院為終審法院,案件一經裁判,即屬確定,當事人不得更有所聲請或聲明。本件依聲明人盧平所具書狀意旨,係因殺人未遂聲請再審案件,向本院提起抗告,經本院將其抗告駁回後,復具狀聲明不服,殊為法所不許,特為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一○二 年 三 月 二十一 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 張 淳 淙

法官 劉 介 民法官 王 聰 明法官 韓 金 秀法官 蔡 彩 貞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中 華 民 國 一○二 年 三 月 二十八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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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案由:殺人未遂
裁判法院:最高法院
裁判日期:2013-03-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