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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 102 年台聲字第 31 號刑事裁定

最高法院刑事裁定 一○二年度台聲字第三一號聲 明 人 傅舒蛟上列聲明人因違反貪污治罪條例聲請再審案件,對本院中華民國一○二年二月七日駁回再抗告之裁定(一○二年度台抗字第九三號),聲明不服,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明駁回。

理 由按本院係終審法院,案件一經裁判,即屬確定,當事人不得更有所聲請或聲明。本件聲明人傅舒蛟因違反貪污治罪條例聲請再審案件,不服國防部最高軍事法院駁回其抗告之裁定(一○一年度抗字第十號),提起再抗告,經本院裁定駁回後,復具狀聲明不服,殊為法所不許,特為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一○二 年 四 月 十二 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官 黃 正 興

法官 陳 世 雄法官 許 錦 印法官 陳 春 秋法官 周 政 達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中 華 民 國 一○二 年 四 月 十六 日

V

裁判法院:最高法院
裁判日期:2013-04-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