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刑事裁定 一○二年度台聲字第四六號聲 明 人 顏清標 民國00年0月00日生上列聲明人因違反貪污治罪條例等罪聲明異議案件,對於本院中華民國一○二年四月十八日駁回抗告之第三審裁定(一○二年度台抗字第三○三號),聲明不服,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明駁回。
理 由按本院為終審法院,案件一經裁判,即屬確定,當事人不得更有所聲請、聲明。本件聲明人顏清標因違反貪污治罪條例等罪聲明異議案件,經本院駁回聲明人提起之抗告後,復具狀聲明不服,殊為法所不許,特為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一○二 年 五 月 九 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官 陳 世 雄
法官 張 祺 祥法官 宋 祺法官 惠 光 霞法官 周 盈 文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中 華 民 國 一○二 年 五 月 十三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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