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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 102 年台聲字第 56 號刑事裁定

最高法院刑事裁定 一○二年度台聲字第五六號聲 明 人 陳佳申上列聲明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聲請再審案件,對於本院中華民國一○二年一月十日第三審裁定(一○二年度台抗字第一一號),聲明不服,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明駁回。

理 由按本院為終審法院,案件一經裁判,即屬確定,當事人不得更有所聲明。本件聲明人陳佳申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聲請再審案件,經本院裁定駁回其抗告後,復又具狀聲明不服,殊為法所不許,特為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一○二 年 五 月 二十三 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官 黃 正 興

法官 許 錦 印法官 陳 春 秋法官 周 政 達法官 陳 世 雄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中 華 民 國 一○二 年 五 月 二十七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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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法院:最高法院
裁判日期:2013-05-23